一、货运保险的险种和责任范围(CIC–China Insurance Clause)
(一)国际物流货运保险之基本险:包括三种险别,责任范围由小到大依次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写为F.P.A):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除了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
(1)下列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2)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Ø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等。
Ø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的施救费用。
Ø避难港、中途港由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产生的特别费用。
Ø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推和救助费用。
Ø根据“船舶互撞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Average,简写为W.A.):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3、一切险(All Risk):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渍险的所有责任,还包括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二)国际物流货运保险之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一般是和平安险和水渍险一起投保。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 Risk):一般附加险亦称普通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一般附加险中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潮受热险(Heating and Sw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Damage),锈损险(Risk of Rust)等险种。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 Risk):特殊附加险一般是独立计算的,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中,具体包括八个险种,它们分别是: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以及海运货物战争险(War Risk),罢工民变险(Strike, Riots& Commotions)。
(三)免除责任,在以上保险中,还附带了相应的免除责任,主要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保险有效期–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不适用于战争险,海运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从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或从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空运战争险从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到卸离飞机时为止。
一、ICC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其包括ICC(A)、ICC(B)、ICC(C) 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等。目前为国际上通用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
协会条款中的ICC(A)、ICC(B)、ICC(C) 所承保的范围依次减小,承保范围大概相当于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按照顺序)。而又不完全一样,其中“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分别要大于ICC(C),ICC(B),而“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则小于ICC(A)。
(一)ICC (A)条款的主要内容:条款主要承保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责任范围广泛。在风险条款中,ICC(A)条款改变了以往“列明风险” 的方式,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声明承保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对约定和法定的除外事项,在“除外责任” 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对于未列入除外责任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即:除了什么意外不保,剩下的全保。)
(二)ICC (B)条款的主要内容:ICC(B)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方式。ICC(B)承保的具体风险如下: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弃和浪击落海;
(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吊装车厢或储存处所;
(10货物在装卸时落水或坠落而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三)ICC(C)条款的主要内容:ICC(C)对承保风险的规定,也是采用的是列明风险方式。ICC(C)只承担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担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损。ICC(B)承保的具体风险如下: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货;
(四)ICC条款的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
1)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
3)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保险标的固有缺陷及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5)直接由于延迟包括承保风险引起的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ICC(A)、ICC(B)、ICC(C)对于一般除外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ICC(A)仅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致损失和费用不赔偿,而ICC(B)、ICC(C)则规定对任何人的故意不法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赔偿。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1)保险货物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员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起重运货车的不适货,则由不适航与不适货而造成保险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知道船舶等运输工具的不适航、不适货,则保险人对因违反船舶适航性及适货性的默示保证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ICC(A)、ICC(B)、ICC(C)关于不适航与不适货除外责任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3、战争除外责任
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海盗除外)以及上述原因所导致的结果或任何企图、威胁。
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废弃的战争武器。
ICC(A)、ICC(B)、ICC(C)关于战争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ICC(A)承保海盗风险,ICC(B)、ICC(C)不承保海盗风险。
4、罢工除外责任: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造成。
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引起的。
3)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由于政治动机采取行为的人员造成。
ICC(A)、ICC(B)、ICC(C)关于罢工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